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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西安市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会章程

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市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Xi 'a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RUCSX

第二条 本会为西安市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继承与发扬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会“求实创造、为人师表”的校训,充分发挥校友的集体力量,共同为母校的发展、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西安市高新高新一路5 号正信大厦A座14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与交流,促进与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开展各种联谊活动,鼓励校友为母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三)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四)利用校友资源,开展各种科技咨询及文化教育培训等活动,服务社会,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五)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六)从事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凡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其前身、并入学校和附属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中国人民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

单位会员:依法登记的中国人民大学地方校友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需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1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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